第五条

已废止

酒类的生产、批发、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本条例规定的酒类许可证由省酒类专卖管理部门统一印制,每三年换发一次,每年实行年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亮证生产、经营。

许可证和准运证不得伪造、租借、买卖和涂改。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