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对违反本条例的同一行为,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部门查处,其他部门不得重复处罚。罚没财物按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