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废止酒类生产者、经营者拒绝接受酒类专卖管理部门 的监督、检查、阻碍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