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为无酒类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制作、发布酒类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没收广告费收入,并处以该广告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承办单位广告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