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生产、销售本条例第七条所列的酒类产品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没收所生产或者销售的酒类产品和销售收入,并处以三万元一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