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Repealed

生产、销售本条例第七条所列的酒类产品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没收所生产或者销售的酒类产品和销售收入,并处以三万元一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