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三章 流通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领酒类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之日起分别于二十日、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审核同意的,发给相应的许可证。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