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从事酒类零售业务,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然后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的酒类专卖管理部门申领酒类零售许可证。取得卫生许可证和酒类零售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