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管理第十一条已废止酒类生产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应当经过卫生、质量等指标检验和计量检定。禁止不合格的酒类产品出厂销售。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