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配制酒类使用的食用酒精,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补酒、保健酒等配置酒需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