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省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酒类生产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并在收到企业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符合条件的,发给酒类生产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