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议定事项。

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村级事务民主决策;

(二)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行使职权;

(三)对村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方面的事项、内容、时间、程序、形式进行民主监督;

(四)参与审查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

(五)审核财务、账目;

(六)受村民委托,对村民质疑的本村集体的财务账目进行查阅、审核,并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

(七)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情况;

(八)收集、听取村民对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的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