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其他村务管理、服务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年终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主评议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