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长的选举第二十一条有效村民小组长出现缺额时,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集村民小组会议、户代表会议进行补选并予以公告。补选的村民小组长的任期至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