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长的选举第二十条有效村民小组长可以向村民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由村民委员会受理。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或者户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接收其辞职,并在五日内公告。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