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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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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长的选举

第二十二条

有效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小组长。

在村民小组长选举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参照《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七章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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