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第十二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更名、范围调整,由村民委员会召集相关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后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乡)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