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Chapter 2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Article 12In force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更名、范围调整,由村民委员会召集相关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后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乡)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备案。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