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珠江三角洲经济区的地表水体水质保护。珠江三角洲经济区(以下简称区域)的范围按《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规定确定。区域沿海海域水质保护不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