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珠江三角洲经济区的地表水体水质保护。珠江三角洲经济区(以下简称区域)的范围按《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规定确定。

区域沿海海域水质保护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