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禁止在区域内建设小型化学制浆造纸、制革、电镀、印染、染料、炼油、农药和其他污染严重的企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