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应保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应对其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检测,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对其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排放的污水超过排放标准时,应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治理,并缴纳超标排污费。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