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工商、卫生、医药、商检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做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