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考核认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调解、仲裁产品质量纠纷;查处重大产品质量违法案件。市、县人民政府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调解、仲裁产品质量纠纷;查处产品质量违法案件。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