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生产者、销售者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产品的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赔偿损失,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