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生产或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