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广告经营者和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公开更正,没收该广告的广告费收入,处以该广告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