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生产者、销售者伪造产品的产地或者伪造、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公开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