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或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