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规定。但用于建设工程中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以及在建筑物内使用的、能保持其原有特性和用途的产品适用本条例规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