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章 行政监督第十七条有效定期监督检验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定期监督检验产品目录和检验周期由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布。定期监督检验按国家规定收取检验费。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