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章 行政监督第十八条有效法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应按照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的有效文件或委托书的要求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数量应符合标准或有效文件的规定。已抽取的样品在检验前应妥善保管,保持其质量的原有状况。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