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章 行政监督第十六条有效监督抽查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可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抽查。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拨款。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抽查,其计划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协调。抽查所需经费在部门自有资金中开支。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