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监督抽查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可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抽查。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拨款。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抽查,其计划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协调。抽查所需经费在部门自有资金中开支。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