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章 责任和义务第十二条有效场地或者设备的提供者不得纵容、庇护使用者生产、销售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产品,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向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