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章 责任和义务第十三条有效印制者承接印制注册商标标识、名优标志、认证标志或者含以上所列标识、标志的包装物和铭牌时,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并复印留存。委托人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印制者不得承接印制。印制者不得将印制的前款所述标识、标志、包装物和铭牌提供给非委托人。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