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销售者销售的进口产品应符合《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对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附有中文说明书;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用中文或阿拉伯数字注明失效日期;用进口散件组装或分装的产品应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用中文注明组装或分装厂的厂名、厂址。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