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章 责任和义务第九条有效产品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但仍有使用价值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必须在产品或其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明“处理品”、“次品”或“等外品”字样,方可出厂或销售。失去使用价值的产品、影响人体健康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不得销售,并应予以销毁。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