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开展社区服务,应当坚持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原则,实行无偿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的服务方式。

对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和社会困难户实行义务性服务或者低偿业务,便民利民服务项目实行有偿服务。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