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发展社区服务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已废止民政部门是本市社区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社区服务的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促进社区服务事业的发展。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