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民政部门是本市社区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社区服务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促进社区服务事业的发展。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