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发展社区服务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已废止本规定所称社区服务,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兴办的为社区内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社会困难户提供的各种社会福利和为居民提供的便民服务。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