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发展社区服务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已废止由民政部门自办或合办的社区服务单位的资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收缴、平调或挪作它用。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