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发展社区服务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已废止兴办的社区服务项目,经向所在县(市、区)民政局备案领取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的社区服务证书的,可享受本规定的各项优惠待遇。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