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九条已修改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在市区主要交通要道、商业区和人口集中区域合理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加强环境噪声监控。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