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在市区主要交通要道、商业区和人口集中区域合理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加强环境噪声监控。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