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条已修改规划部门在确定城市建设布局时,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城市道路、城市高架桥、公路、铁路等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