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规划部门在确定城市建设布局时,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城市道路、城市高架桥、公路、铁路等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