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七条已修改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专项规划、拟定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抄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