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专项规划、拟定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抄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