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环保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应当设置环境噪声污染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受理投诉、检举和控告。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