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5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