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