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环保部门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5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