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安装、使用警报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拆除,并可处以一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5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