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机关、社会团体、非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工作和其他活动中,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