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设置在住宅区和居民集中区的餐饮、娱乐、健身、购物等经营性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控制环境噪声的措施,避免干扰他人。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5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